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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纳税额高

编辑: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5-11-25

合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纳税额高

国税函[2009]69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对企业按季度、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,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,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、薪金,不扣除任何费用,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。因此,如果企业不是按月缴费,而选择按季、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,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担更高的税负。

续例一,假如年金企业缴费部分,该公司平时每个月不缴存,而是年终一次性缴纳,并于2011年12月一次性办理了全体职工全年的企业缴费手续,则该月李某年金应申报个人所得税4995元(2000×12×25%-1005),税负比按月缴存高出四倍多。因此,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存,这是税负最轻的方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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