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

155-9770-5525

自产、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,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

编辑: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5-09-16

自产、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,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。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,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,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(法定负债)的形成,即在会计上确认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”,但在另一方面,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,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,即借记“在建工程”,贷记“库存商品”等,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,根据货物公允价值(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)计算销项税额。同样,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“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”,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,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。

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:http://363.qxqyw.com


上一篇:委托加工货物视同销售的财税差异分析

下一篇:自产、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于这一行为,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

联系方式

选择专业时,如果犹豫不定,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,敬请致电,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。

  • 报名热线:155-9770-5525
  • 咨询老师:孔老师
  • 点击咨询:

友情连接:

关于我们|联系我们|网站地图

QQ咨询
在线咨询
在线报名
155-9770-5525
返回顶部